罗伯特是谁?

亨利·马丁·罗伯特(1837-1923)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,最后升任工兵准将,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我们在推介的《议事规则》。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,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,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《议事规则》,于1876年问世。其重要性立即为人们所认识,影响迅速扩大,被广泛接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。1915年修订和大为扩充的《议事规则》第四版是个里程碑,由于罗伯特的独特贡献,书名也早就被公认作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(Robert’s Rules of Order)了。

议事原则内容(极简版)

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:

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。“动议者,行动的提议也。”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,它们必须是具体、明确、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先动议后讨论,无动议不讨论。


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:

会议“主持人”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,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。(主持人若要发言,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,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。)


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:

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,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。先举手者优先,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,优先于已发过言者。同时,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,以保持平衡。


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:

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,然后说明理由。


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:

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。


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:

发言要面对主持人,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。


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:

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);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)。


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:

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。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,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。(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。)


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:

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,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。


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:

不得进行人身攻击、不得质疑他人动机、习惯或偏好,辩论应就事论事,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。


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:

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。


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:

(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)动议的通过要求“赞成方”的票数严格多于“反对方”的票数(平局即没通过)。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。


思考

仪式意义大于工具意义

《议事规则》也是前几天看到的,本质上并不是很高深的内容,前几日看到据说万科在会议的时候王石便是会议的主持者,来了兴趣,翻了翻找到了手册的极简版本。

从极简版的内容上看,内容是非常简单,但是作为一种工具书的出现,并且热销,其本质是解决了工具背后的问题 - 如何让权力的输出变得正式化。

人类社会是通过会议的形式 - 大多数人在一起决策关于多数人利益的一种行为,这是我所认知的会议本质。罗伯特的这本书还没有入手,初读简章,不仅叫好,因为其仪式意义远大于实际的工具意义。

中国文化的特殊性

在国内,中国式的会议已经有了深刻的文化元素与符号,好比国外英文词典中“guanxi”对“relationship”这一单词的补充,中国传统文化所遗留的基因其中“会议”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

中国人喜欢阶级性,所以在语言相辱过程中,大多cao ni ma是必备语言,前几天看到OSChina上一篇非常有趣的文章,说得就是这个(传送门),而之所以愿意问候对方的家族,是因为文化中独特的“家族”属性。

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的不同点很多,自家庭概念出发却是可以得到总结,比如说,西方人在成年后,通常跟家庭就没什么关系了,而东方习俗则非常重视家庭的概念,无论生老病死,都与家人有关,例如病了家人帮忙治疗,饿了靠家里供养等等等。记不清那个美剧,有这么一幕,儿子带夫人回父母家住,半夜起床吃了父母家冰箱的面包,隔日父母非常恼火,这便是西方社会家庭关系的真实写照。

所以,在中国文化中,骂人的元素中,做对方的父辈、祖辈甚至祖宗辈,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象征,代表着一种凌驾性的“关系”。要知道,在中国古代,家族中的族长,通常可以以“族法”决定族人生死,可以说是一言不合打死人是符合当时律法的。

所以,会议很早便已是一种工具,一种输出权力象征意义的工具,大多数会议其本质是被用来统一思想的,而不是真正用来讨论决策的。

如果还有人认为,会议可以讨论出结果,那真是大错特错,没有任何伟大的决议、想法、概念、是通过会议可以被讨论出来的,至少至今我尚未知道。

手册好在那里

总的来说,在全球的人都爱开会情况下,这本书解决了:

  • 从技术层面上如何有秩序的开会;
  • 从管理层面上如何更工具化的开会;
  • 从实际意义上决定会议的合理性。

以至于孙中山先生甚至都推广过这本书:

孙中山先生在民国建立之初,就竭诚呼吁国民运用议事规则的工具。从民国政府的首任教育部长、曾任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先生的《追忆中山先生》里,我们能看到孙中山的努力。
蒋梦麟在书中写道,“辛亥革命后过了几天,中山先生动身经欧返国。临行时把一本《Robert’s
Parliamentary Law》交给我,要我与麻哥(刘成愚)把它译出来,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,无秩序,无方法,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。我和刘没有能译,后来还是先生自己译出来的,这就是《民权初步》……”

我想,这便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吧。